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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离婚事件发生时,拥有大量粉丝的自媒体账号归谁所有?
苏州虎丘区法院:账户具有个人属性,应归属于一方当事人所有,应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
随着网络自媒体的迅猛发展,微信公众号、抖音、快手等网络账号的功能不断拓展,依托网络平台形成了新的电商模式,其财产价值属性日益凸显,该类财产的分割及归属问题成为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新型焦点。近日,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,成功解决了夫妻一方注册运营的自媒体账号的归属及价值分割问题。
五年前,小美看到一个以日常趣味生活为主的快手账号,对幽默有才华的男主小帅一见倾心。两人网恋至死不渝,最终步入婚姻殿堂。婚后,小帅注册了同名抖音账号,粉丝迅速增长到300多万。运营短视频自媒体账号成为他的主要收入来源。
但运营账号时出于剧情安排的需要,小帅经常请别人来扮演女主,最终导致小美和小帅之间产生争吵和猜疑,导致两人关系破裂。离婚的过程让小帅对维护账号失去了兴趣,有一年多的时间没有更新。
诉讼期间,双方同意离婚,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,对小帅运营的300多万粉丝的抖音账号和10多万粉丝的快手账号的归属和价值产生争议。
小帅在法庭上表示,自己一直负责策划、维护、运营、拍摄和设计这两个短视频账号,小美从未参与其运营。两个短视频账号具有个人属性,不可分割,应视为个人财产。另外两个账号已一年多不活跃,未来是否继续运营也存在不确定性,已不再具有价值。
法官审理后认为,涉案抖音账号为婚后注册,快手账号粉丝量亦为婚后发展,两个自媒体账号粉丝量达到一定数量必然带来经济效益,具有财产属性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但两个自媒体账号的注册、运营均由小帅负责,个人属性较强,因此在财产分割方面,采取小帅独占账号、向小美给予一定补偿的方式较为适宜。至于两个账号的价值,双方可自行协商,协商不成的,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。
经法官讲解法律后,双方同意上述分割原则,并自行协商账目价值,达成调解方案。(许文杰 华子程)
法官意见
互联网时代催生了与现实世界具有同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,其形态也愈加多样。涉及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,成为家庭法官必须明确裁判规则的问题。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,可以参见《民法典》第127条:法律对资料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
网络空间是虚拟的,但其带来的经济价值却是实实在在的,例如拥有大量粉丝的微信公众号、抖音、快手等自媒体账号,可以通过平台流量收入、广告流量、产品销售、直播打赏等方式获得收益。本案中,虽然自媒体账号由个人注册、运营,但并不能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。
自媒体账号的运营往往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,为了不降低其价值,分割时宜采取注册人和运营人各得其所、对方补偿的方案。同时,由于自媒体的经济价值往往取决于运营者自身以及市场情况,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尚缺乏统一的标准,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。本案中,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从而快速顺利地解决了离婚夫妻自媒体账号分割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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